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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0/11/29 16:54:02文章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期,淄博市政府出台《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将对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以及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成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2016年度成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为什么要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逐渐过渡到一档的制度安排,我市将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二档变为一档,统一到高档缴费标准,享受高档的医疗待遇。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按人均不低于20元的幅度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要求,考虑到成年居民低档缴费向高档缴费过渡,幅度较大,高档缴费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再提高20元,维持原220元不变,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四、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

(二)区县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负责代收代缴;

(三)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本年度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700元;学生儿童统一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指定优惠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

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癫痫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

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3、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哪些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根据省统一规定另行制定。

七、参保人正常享受医疗待遇应如何就医?

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服务、限额管理,门诊统筹实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就医时,应向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凭卡就医、联网结算。城乡居民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的,办理相关的转诊手续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